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离开许可营业场所销售农药行为定性问题的意见
农办法函〔2024〕19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离开许可营业场所销售农药行为定性问题的意见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离开许可营业场所销售农药行为定性问题的请示》(湘农〔2024〕7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除专门经营卫生用农药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核发的农药经营许可证。根据《农
2024-12-24
发布时间:2024-04-08 来源: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 浏览次数:5443
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 2024-04-08 5443
一、农药登记信息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技术审查、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批准山东省越兴化工有限公司等100家企业的136个非新农药产品登记(1个产品部分同意),兴农药业(中国)有限公司等148家企业的274个农药产品登记变更(4个产品部分同意)。对批准登记及登记变更产品颁发《农药登记证》、不再核发纸质标签。具体标签内容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官方网站种植业管理司(农药管理司)页面农药行政审批信息发布查询,也可登录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
二、 关于食品添加剂、农药助剂能否作为新农药登记的问题
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认为,新农药应当具有创新性,与已登记产品相比,在安全性、有效性等方面应当具有明显优势。原则上不批准以食品添加剂、农药助剂作为有效成分的新农药登记。
附件:
1. 农药登记信息(非新农药)
2. 农药登记变更信息
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
202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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