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农药标签和说明书标注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农业农村部拟对农药标签和说明书标注提出如下要求。 一、农药制剂产品应当标注所用原药(母药)的登记证号和生产企业名称,相关内容可以在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中体现,由该制剂产品登记证持有人对真实性负责。 二、同一登记证号的农药产品应当标注同样的商标,委托加工、分装的产品不得标注受托人的商标。 三、农药产品
2025-05-29
发布时间:2024-06-06 来源: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 浏览次数:8245
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
2024-06-06
8245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信息沟通与技术交流,听取意见建议,解决实际问题,提升为行业服务的能力与水平,我所决定设立“所长接待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待对象
“所长接待日”面向农药登记主体、试验单位。
二、工作内容
沟通交流在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等技术评审过程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听取对评审工作以及推进农药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建议。一般性技术问题可通过技术咨询邮箱反馈,接待日现场不进行相关答疑。
三、工作程序
(一)拟来访单位应正式来函向我所提出接待需求,说明拟交流探讨的具体问题、来访人员、联系人,必要时可附相关资料。
(二)我所在收到“所长接待日”来函后,按照来函时间先后,确定具体工作安排并及时通知来函方。
四、时间地点
“所长接待日”原则上每月第二个周五(月中旬)在我所会议室开展,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频次,具体时间地点届时会提前通知来函方。
五、联系方式
(一)联系人:傅桂平、武丽辉;
(二)联系电话:010-59194411、59194277;
(三)通讯地址: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药情信息处,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2号楼(邮编100125)。
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