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离开许可营业场所销售农药行为定性问题的意见
农办法函〔2024〕19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离开许可营业场所销售农药行为定性问题的意见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离开许可营业场所销售农药行为定性问题的请示》(湘农〔2024〕7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除专门经营卫生用农药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核发的农药经营许可证。根据《农
2024-12-24
发布时间:2024-07-04 来源: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 浏览次数:4471
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 2024-07-04 4471
一、农药登记信息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批准安徽金土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139家企业的204个非新农药产品登记(1个产品部分同意),西安鼎盛生物化工有限公司等76家企业的87个农药产品登记变更。对批准登记及登记变更产品颁发农药登记证、不再核发纸质标签。标签具体内容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官方网站种植业管理司(农药管理司)页面的农药行政审批信息发布查询,也可登录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
二、 关于作用机理相同的农药有效成分混配
根据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意见,原则上不同意相同作用机理的农药有效成分混配,经试验或有资料证明交互抗性风险低、混配具有必要性合理性的,提交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会议审议确定。
三、 关于新农药混配制剂登记
根据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意见,新农药制剂应优先申请登记单制剂,确需申请登记混配制剂的,应提供材料证明混配的必要性合理性,且与单制剂相比应具有的明显优势。
附件:
1. 农药登记信息(非新农药)
2. 农药登记变更信息
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
2024年6月11日